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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区)教育局长任职有新规定

2008年05月09日 20:55:47 来源:岐山县第三初级中学 访问量:695
县(区)教育局长任职有新规定

 

本刊讯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定、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县(区)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队伍,全面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,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。根据2007925日市委常委会精神,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我市县(区)教育局长任职有关问题通知。

《通知》要求,严格县(区)教育局长人选的任职条件

县(区)教育局长人选除符合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,还应具备五年以上教育行政管理、基层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经历。提拔、调任县(区)教育局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国民教育专科以上文化程度。

《通知》强调,实行县(区)教育局长人选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制度。县(区)委在确定教育局长人选前,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征求市教育局意见(函件应附人选基本情况、学历证书和档案)。市教育局按照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审查县(区)教育局长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,及时回复审查意见。经市教育局审查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选,县(区)委按干部管理程序履行任命手续,同时抄送市教育局,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选,县(区)委应另行考虑人选并履行向市教育局征求意见的程序。

《通知》指出,要建立县(区)教育局长履职卞青况的考核评估制度

县(区)教育局长在任职过程中,不能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因管理不力,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或因管理不善,致使教育质量出现严重滑坡,群众意见较大,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,认定不能胜任教育局长职务的,市教育局要以书面形式向县(区)委提出予以调整的建议,县(区)委原则上要予以研究调整,以保证把真正能胜任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教育局长岗位上来。

编辑:史宏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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